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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: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(qū)瓦窯河路藍波灣B棟
法院認為
本院認為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,是在法律規(guī)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,未有損害國家、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,應予準許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結果
準許銅仁萬山長征村鎮(zhèn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訴。
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,由銅仁萬山長征村鎮(zhèn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,多預交的訴訟費269元,本院予以退還。
裁判日期
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